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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啥

时间:2025.04.09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430人
律师解析:
1.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具体情形如下:
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与他人同居,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长期虐待或抛弃家人。
有其他重大过错。
3.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赔偿含物质与精神两方面。
物质损害赔偿是过错行为致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像家暴产生的医疗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精神的伤害程度等。
4.主张损害赔偿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婚后,小朱发现小丽与他人同居,且小丽还长期对小朱实施精神暴力。小朱决定与小丽离婚,并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小丽给予损害赔偿。小丽则认为小朱没有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不应给予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时,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小丽与他人同居、实施精神暴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小朱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赔偿。
2、小朱主张损害赔偿需提供证据证明小丽存在过错行为。赔偿包含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需是过错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则需考虑伤害程度等因素。若小朱能举证,其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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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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