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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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范围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他们以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为依托,通过非法手段直接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方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刑事犯罪。在实际操作中,决定上述主体身份的关键要素在于观察其是否具有对单位财产的绝对管理权、经手权利或者支配权。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主要涉及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

在对职务侵占罪进行界定时,首要考虑的要素便是犯罪主体。该类犯罪的主体通常限定于特定的职业群体——即那些在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担任相应岗位职责的人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类型的雇员、管理层成员(例如经理或董事)等等。

在职务侵占罪案的侦查与审判环节中,明确区分主犯与从犯的身份非常关键。这主要依据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以及相对应的社会地位。主犯通常扮演着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执行者甚至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角色;而从犯则是在主犯的指令下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

在对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进行判定时,主要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处的位置来确定。举例来说,若某人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只担任了次要或辅助性的角色,如仅仅是提供相关信息、帮助其他同伙转移赃物,而自身却未直接涉及到侵占行为,那么可以初步判断此人可能构成从犯。相比较于主犯的身份,从犯在犯罪意图以及行为影响力方面都相对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