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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挪用资金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1.股东借款是否算挪用资金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是股东凭借职务便利,把公司资金挪为个人使用,符合特定情形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
比如挪用时间超三个月未归还。
或者虽没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2.若股东借款基于正常借贷关系,有合理借款手续,用途合理且经公司同意等,通常不算挪用资金。
关键在于有无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资金权益的行为。
3.要是对股东借款性质有疑问,公司可采取一些办法。
比如查阅财务账目。
调查借款流程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让司法机关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

案情回顾:

小许是公司股东,因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向公司借款。借款后,公司内部对这笔借款性质产生争议。部分股东认为小许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因其借款数额较大且用于非公司业务的营利活动。但小许称这是正常借贷关系,有借款手续且经过公司同意。双方僵持不下,无法自行判定该借款是否属于挪用资金。

案情分析:

1、判断股东借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股东利用职务便利,将资金挪作个人使用,像挪用时间超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本案中小许借款数额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存在挪用资金嫌疑。
2、若借款基于正常借贷关系,有合理手续、用途合理且经公司同意,则不算挪用资金。公司可通过查阅财务账目、调查借款流程收集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让司法机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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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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