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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方面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73人
律师解析:
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包含以下要点:
1.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
“代为保管”形式多样,像基于委托关系,某人委托另一人保管贵重物品;
租赁关系中,租客暂管租赁物;
借用关系里,借用人持有借用物品等。
2.若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也构成侵占罪。
遗忘物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在特定地点的物品,比如在餐厅遗忘的手机。
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的财物。
3.“数额较大”是重要衡量标准,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数额标准认定有差异。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对他人财物所有权的公然侵犯,是认定侵占罪的关键情节。
比如,财物所有者要求归还,行为人明确拒绝,这就属于拒不退还的情形。

案情回顾:

小许委托小李保管自己的名贵手表,约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到后,小许要求小李归还手表,小李却称手表丢失无法归还。实际上,小李是将手表私自售卖并挥霍了钱款。小许发现小李在说谎,再次要求归还,小李仍拒绝。此外,小丽在餐厅捡到小静遗忘的手机,小静发现后向小丽索要,小丽却拒不交出。

案情分析:

1、小李受小许委托保管手表,在保管期限到后应归还,但其将手表售卖并拒绝归还,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客观要件。
2、小丽捡到小静遗忘的手机,在小静索要时拒不交出,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也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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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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