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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5.04.0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15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若债权不合法或者还没到履行期限,都不符合要求。
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那这种债权就不合法;
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还没到,债权就未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就是说债务人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债权,却不去行使。
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的货款债权,但一直不主动去索要。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要是未到期,债权人就没办法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能够依法提起代位诉讼,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情回顾:

小许借给小李5万元,借款合同合法且已到期,小李却一直未偿还。经了解,小胡曾向小李购买货物,欠下一笔到期货款,小李却怠于向小胡索要。小许认为自己可以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债权,但小李称该债权与赡养老人相关,属于专属于自己的债权,小许不能代位行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需满足一定条件。小许对小李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符合第一个条件。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给小许造成损害,满足第二个条件。小胡对小李的债务已到期,符合第三个条件。
2、若该债权并非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小许可以依法提起代位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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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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