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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何时做

时间:2025.04.0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鉴定时机至关重要。
1.损伤明显的,在损伤后便可鉴定。
2.损伤后果需时间显现的,像因伤导致的后遗症等,要在病情稳定后做鉴定。
比如骨折类损伤,骨折初步固定且病情相对稳定时就能安排鉴定。
涉及精神障碍等情况,在事故发生后观察病情稳定,由专业精神鉴定机构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多在治疗终结后,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认可的临床效果稳定。
过早鉴定,因损伤未完全恢复会影响结果准确性;
过晚鉴定,会不必要增加当事人负担。
总之,要综合损伤情况和医生建议,选合适时间做交通事故鉴定。
如腿部骨折,固定后一周左右,医生判断恢复良好,此时就可考虑安排鉴定;
若涉及精神创伤,观察一个月病情稳定,就可找专业机构鉴定。

案情回顾:

小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腿部骨折且精神受到一定创伤。小许家属希望尽快进行伤残鉴定以获取赔偿,但医生认为腿部骨折需初步固定且病情相对稳定才能鉴定,精神障碍要观察病情稳定后由专业机构鉴定。小许家属认为等待时间过长,与医生就鉴定时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损伤明显的在损伤后便可鉴定,损伤后果需时间显现的,要在病情稳定后做鉴定。小许腿部骨折初步固定且病情相对稳定时可安排鉴定。
2、涉及精神障碍等情况,要在事故发生后观察病情稳定,由专业精神鉴定机构鉴定。过早或过晚鉴定都有弊端,应综合损伤情况和医生建议选择合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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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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