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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时间:2025.04.0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75人
律师解析:
1.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2.财产混同常见情况有:
公司与股东资金没分开,股东随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销等。
3.若公司对外欠债还不上,债权人能依“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为避免股东借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
4.实践中,债权人得拿出证据证明财产混同事实,比如公司与股东账户资金频繁往来且没合理财务记录。
5.一旦法院认定财产混同成立,股东不能以公司独立人格为由拒绝担责,得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他未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分开,常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销。后来公司对外欠债无法偿还,债权人小丽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小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何则以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由拒绝。小丽遂向法院起诉,并准备提供公司与小何账户资金频繁往来且无合理财务记录的证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如公司与股东资金未分开、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销等情况,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小何存在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销的行为,符合财产混同情形。
2、实践中债权人需拿出证据证明财产混同事实,小丽准备提供相关证据。若法院认定财产混同成立,小何不能以公司独立人格为由拒绝担责,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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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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