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汇票质押时,质权在汇票交付质权人之际设立。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汇票作为票据权利凭证。
出质人把汇票交付给质权人,质权随即生效。
这是由于交付使得质权人切实控制汇票,能借此保障自身债权。
3.比如甲为借款将一张汇票质押给乙,甲把汇票交付给乙后,乙便取得该汇票质权。
若甲后续未履行
债务,乙可依法行使质权保障权益,像依法处分汇票优先受偿。
4.交付是汇票质押生效的关键节点,意义重大。
它明确了质权产生的时间界限,维护了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明确此规定能确保各方权益清晰,避免
纠纷。
当涉及汇票质押交易时,
当事人都应清楚交付这一行为对质权设立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按照法律流程操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小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为
担保债务履行,小许将一张汇票质押给小李。但双方就质权何时设立产生争议,小许认为签订质押合同质权就设立,小李则觉得汇票交付时质权才设立。最终小许交付了汇票。若小许到期不履行债务,小李能否行使质权成了后续问题。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汇票作为票据权利凭证,出质人将汇票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随即生效。本案中小李在小许交付汇票时取得质权。
2、交付是汇票质押生效的关键节点,若小许后续未履行债务,小李可依法行使质权保障自身权益,如依法处分汇票优先受偿。明确此规定能避免双方纠纷,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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