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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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必要时再采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方法。

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引发误工费和交通费用,应向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通常需向肇事方另行索赔,若肇事方已购买保险,保险公司需承担理赔责任。受害方需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提出误工费赔偿请求,以确保获得相应司法救济。

交通事故现场撤离后,责任判定由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负责。若责任人逃离现场,可申请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逃离者通常需承担全部责任,但若有证据表明对方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其责任。在责任判定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合理。

交通事故是否设有调解部门 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可执行部门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当事人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未履行调解协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