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通常可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多属
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共同财产中其份额可被执行。
2.执行时,法院先对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再采取查封、扣押等
执行措施。
像房产这种共同财产,法院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
产权份额偿债。
3.若有
证据表明是另一方
个人财产,或存在法定不能执行情形(如留必要生活费),则不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
债权人小胡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胡
债务。进入
执行程序后,法院欲执行小朱名下的一处房产。小丽称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被执行,双方就该房产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执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院通常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多属共同财产,本案中需先确定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共同财产,法院可执行小朱名下的份额。
2、执行时,法院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确定小朱的份额,再采取执行措施。若小丽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或存在法定不能执行情形,法院则不应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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