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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借用公司资金是否属于挪用

时间:2025.04.0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1.大股东借用公司资金,未必就是挪用。
只有未经法定程序,私自用公司资金且符合挪用资金罪条件,才构成挪用。
2.按规定,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给他人,数额大、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
3.若借用资金经合法程序,用途合理、手续完备,通常不算挪用。
但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可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从公司借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小胡等其他股东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小朱归还资金并赔偿损失。而小朱则称其借用资金是经过合法程序的,用途合理且手续完备,不构成挪用。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看其是否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使用公司资金,且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条件,即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或借贷给他人,数额大、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非法活动。
2、若小朱借用资金经合法程序,用途合理、手续完备,通常不算挪用。但如果该行为损害了小胡等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可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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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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