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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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共犯,一般而言乃是指积极参与到盗窃活动当中的人群,既包含直接实施盗窃的人,亦涵盖了对他人进行盗窃提供帮助或怂恿的人员。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指那些在明知所涉及的物品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来掩盖、隐瞒这些物品的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实际实施的客观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如何确定的关于如何准确地依循法律章程,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其具体的标准包括:首先,本罪的主体应为普遍的一般民众;其次,在主观心态上须明了其行为的故意性;再次,所侵犯的客体应为权威的司法机关的公正合法的日常工作;最后,在实践中肯定存在著将犯罪所得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销或采取其它方式来掩盖、伪装的实际行动。

一般而言,对掩饰隐瞒犯罪额度在一万元内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积极的退赃退赔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凡是涉及到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均应主动退回赃款和赔偿损失。至于对隐藏、隐瞒犯罪非法收入的案件而言,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将积极退还视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刑事处分情节。然而,在实际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权衡。

如何界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的范畴在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的认定上,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具体规定:首先,对于一般的情节恶劣,其表现为对所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在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操作;其次,当情节严重时,其数额要求则上升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实施此类行为的次数超过十次,又或者是实施了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如果要对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主观故意,即不知道别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知道自己提供的帮助实际上是犯罪所得和由此产生的收益。例如,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或者是在被误解或欺骗的情况下才这样做,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从中获得任何不当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