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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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作他用,并将这些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或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挪用公款的方式,占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以获取经济利益;最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还款期限仍未偿还。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人,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这类人群,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关于如何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探讨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在职员工或由其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组织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进行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挪用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共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若涉及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挪用公款罪:首先是将公款擅自挪作个人使用,且此种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达到了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同时该行为是以实现非法目的而展开;其次是挪用公款数量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再者是挪用公款数量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且已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挪用公款行为的法律界定关于挪用公款这一犯罪行为的特征和认定方式,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点:首先,挪用公款必须满足主体条件,即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实施;其次,其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性,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无论是用于非法活动还是营利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权益而为之。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包括公款私借、赌博、吸毒等,以及擅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资金等,均属此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