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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务人签字盖章

时间:2025.04.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29人
律师解析:
1.债务承担的分类
债务承担主要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2.免责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会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从而脱离债务关系。
达成这种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而且,该协议通常要经过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同意才行。
这是因为这直接关乎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如果没有债务人的签字或盖章,对债务人就不产生效力。
3.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一同承担债务。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债务人签字盖章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这是由于在此情形下,原债务人的债务并未免除,只是增添了新的偿债主体。
4.总结
总体而言,免责的债务承担通常要求债务人签字盖章;
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通知债务人即可,不过特殊情况要依据具体约定或法律规定来处理。

案情回顾:

小许欠小丽5万元债务。小胡找到小丽,表示愿意承担小许的债务,小丽与小胡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但未让小许签字。之后,小丽要求小许还款,小许以债务已由小胡承担为由拒绝。同时,小静得知小许债务情况后,主动联系小许,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与小许共同偿还,小许未置可否,小静也未正式通知小许。

案情分析:

1、小胡承担小许债务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免责的债务承担需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且经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同意,此案件中未取得小许签字同意,对小许不产生效力,小许仍需向小丽还款。
2、小静加入小许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需通知债务人,小静未正式通知小许,虽通常情况下原债务人债务未免除,但此操作不符合并存债务承担的程序要求,可能在后续产生争议,特殊情况还需依据具体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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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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