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普通合伙人入伙时,对入伙前
合伙企业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对退伙前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入伙后,对入伙前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退伙后,对退伙前原因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退伙取回财产为限担责。
需结合自身
合伙人类型及
债务时间等具体情况判断责任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小丽为有限合伙人,四人共同经营一家
合伙企业。小静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入伙后发现该企业在其入伙前存在一笔债务。之后小胡退伙,不久企业又因退伙前的原因产生一笔新债务。各方就
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静认为不应承担入伙前债务,小胡觉得自己退伙后不应再担责。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入伙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小静应对入伙前的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原因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退伙取回财产为限担责,因此小胡需以其退伙取回财产为限对新产生的这笔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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