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查看资金凭证:
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看银行进账单等,若资金没进公司账户,可作初步
证据。
2.审查财务账目:
若账上没
出资记录,或有虚构入账迹象,能辅助证明。
3.调查资金用途:
若出资没用于公司经营,被股东私用,可佐证
虚假出资。
4.核实财产来源:
出资财产来源不实或不存在,是重要证据。
5.参考
证人证言:
其他股东、工作人员等能证明未实际出资,其
证言有证明力。
多方面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就能证明。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小朱怀疑小李存在虚假出资情况。小朱查看公司设立时的资金凭证,发现小李出资的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审查财务账目,账上也无小李出资记录;调查资金用途,发现小李所谓的出资被其私用;核实出资财产来源,发现财产根本不存在。小胡作为其他股东,也证实小李未实际出资。小李则坚称自己已完成出资。
案情分析:1、从资金凭证来看,银行进账单显示资金未进公司账户,这可作为小李虚假出资的初步证据。
2、财务账目无出资记录且有虚构入账迹象,进一步辅助证明小李虚假出资。
3、资金被小李私用而非用于公司经营,能佐证其虚假出资行为。
4、出资财产来源不实或不存在,是认定小李虚假出资的重要证据。
5、小胡的证人证言也有证明力,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小李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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