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企业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低价卖财产,给无财产
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
2.这些行为会损害
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3.这么做是为维护
破产程序公平,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
债务人转移资产,让全体债权人获相对公平清偿。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公司陷入困境,在破产清算前五个月,小朱为帮助朋友小李,将公司一批价值50万的设备无偿转让给小李。同时,小朱提前清偿了对小胡的未到期债务20万。公司债权人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大家的利益,与小朱产生争议,小丽要求撤销这些行为。
案情分析:1、小朱在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无偿转让公司设备以及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小丽等的利益。
2、公司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小朱的上述行为,以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让全体债权人获得相对公平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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