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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5.04.0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146人
律师解析:
1.临时工和用人单位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判断依据是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双方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临时工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
临时工的劳动需是单位业务一部分。
2.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即便叫“临时工”,也构成劳动关系。
比如在工厂按要求工作、领报酬的临时工,就属此列。
此时双方受劳动法规约束,单位要给临时工缴社保,保障其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经人介绍到一家工厂做临时工,负责产品包装工作。工厂对小胡进行日常管理,安排工作任务,并按月给小胡发放报酬。然而,工厂未给小胡缴纳社保,认为临时工无需缴纳。小胡则认为自己与工厂构成劳动关系,工厂应给自己缴纳社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与工厂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小胡接受工厂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其产品包装工作是工厂业务的一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小胡是“临时工”,也与工厂构成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法规,既然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工厂就有义务给小胡缴纳社保,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小胡的主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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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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