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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认定的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5.04.1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1.医疗事故认定条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比如在手术操作中未遵循规范流程,用药时未按照规定剂量等。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像导致患者死亡,身体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后引发功能障碍等。
例如患者因手术失误失去肢体功能,或者因用药不当导致器官衰竭等情况。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正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才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2.医疗过错认定方面
要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涵盖诊断、治疗、护理等各个环节。
例如,对于某种疾病,当时有更先进有效的诊断方法,但医疗机构却未采用,导致延误病情。
存在违反告知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等情形也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如未向患者说明手术风险,泄露患者隐私等。
若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综合考量医疗行为各方面,以此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

案情回顾:

小何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诊,医生小李为其治疗。治疗过程中,小李未按规定剂量用药,导致小何器官衰竭。小何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责任,而医院称用药剂量偏差是正常范围,双方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担责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医疗事故认定条件看,医生小李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用药的诊疗护理规范,造成小何器官衰竭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违规用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医疗事故认定条件。
2、从医疗过错认定方面,小李未按规定剂量用药,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院以正常范围抗辩缺乏依据,应认定医院存在过错,需对小何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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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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