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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0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68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认定如下:
其一,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是实际开展工商经营、投资活动。
比如某人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他人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后续投入实际经营运作。
其二,行为人把挪用的公款用于购买股票、炒房等能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像有人挪用公款大量买入股票,期望通过股价上涨获利。
其三,即便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挪用公款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例如借给他人用于开办公司等。
需留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便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
总之,认定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公款用途等因素,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公款5万元。其中3万元借给了朋友小李用于开办公司,另外2万元小朱自己用来购买股票,期望通过股价上涨获利。单位发现公款短缺后报案,小朱被依法逮捕

案情分析:

1、小朱挪用公款给小李开办公司以及自己购买股票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的认定。其将公款用于他人经营活动和自己的投资获利活动,属于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情形。
2、小朱挪用公款数额为5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构成挪用公款罪。若其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认定时应综合考量其行为和公款用途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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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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