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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如何提起

时间:2025.04.0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88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满足这些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这是基础前提。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比如债务人本应积极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却未行动,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到期债权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债权不能代位行使。
起诉讼时,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诉讼请求需明确,比如要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等。
还要阐述事实和理由,说明为何提起代位权诉讼。
诉讼中,债权人要证明上述条件成立。
法院审理后,若认定代位权成立,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是次债务人。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但小李怠于向小胡主张其到期债权,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小李却认为小朱无此权利,称自己的债权是专属于自身的。小朱则坚持符合代位权诉讼条件,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合法,这满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前提。小李怠于行使其对小胡的到期债权且损害了小朱的利益,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2、若小李的债权并非专属于自身,小朱可向小胡住所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明相关条件成立,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会判决小胡向小朱清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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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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