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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时间:2025.04.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6人
律师解析:
1.想象竞合犯
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这种情况下按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比如,某人开枪射击,子弹击中他人致其死亡,同时还损坏了旁边价值昂贵的文物。
这一开枪行为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又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从一重罪即故意杀人罪来处罚。
2.继续犯:
犯罪行为会持续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只定一罪,不进行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他人,从开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那一刻起,到恢复他人自由为止,整个持续过程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一罪。
3.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最终以一罪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例如,某盗窃惯犯多次在不同地点入室盗窃,每次盗窃行为都是独立的,但基于同一盗窃故意,这些行为就构成连续犯,按一罪从重处罚。
4.牵连犯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此时从一重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比如,为实施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公文是诈骗的方法行为,这就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即诈骗罪来处罚。
总之,这些情况不适用数罪并罚是依据刑法特定规定及犯罪行为特点,目的是更精准地定罪量刑,彰显刑法公正与效率原则。

案情回顾:

小何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伪造了一份国家机关公文,然后利用这份公文成功骗取了小李的50万元。小胡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逃避追捕,持续抗拒警方抓捕长达数小时。小静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接连在一周内入室盗窃了三户人家。小丽在抢夺他人财物时,因用力过猛导致被害人重伤。

案情分析:

1、小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并用于诈骗,属于牵连犯,为实施诈骗犯罪,手段行为又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按一重罪判,不数罪并罚。
2、小胡盗窃后持续抗拒抓捕,是继续犯,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只定一个罪,不数罪并罚。
3、小静出于同一故意接连入室盗窃,构成连续犯,按一个重罪从重罚,不数罪并罚。
4、小丽抢夺财物致被害人重伤,一个举动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想象竞合犯,按较重的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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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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