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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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场景中,通常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若双方自愿,则不构成此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一方并非完全自愿或存在特殊情况,则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评估。

双方自愿且无强制,通常不构成强奸。但如一方失去自主判断能力,如醉酒、药物影响或智力受损,即使对方认为自愿,仍可能视为犯罪。未达法定年龄的青少年无同意权,与其发生性行为可能面临性侵犯指控。

双方自愿且无强制,通常不构成强奸。但如一方失去自主判断能力,如醉酒、药物影响或智力受损,即使对方认为自愿,仍可能视为犯罪。未达法定年龄的青少年无同意权,与其发生性行为可能面临性侵犯指控。

强奸罪非基于双方自愿,依据《刑法》第236条,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女性性交。若自愿则无罪,非自愿或不知情则可能构成。分析情形时,需全面考虑事实与证据,准确判断犯罪与否及情节轻重。双方自愿则不担强奸罪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需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即使事后双方自愿,若存在妨害妇女人身权利及自由手段,仍构成强奸。滥用权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性行为亦属强奸,自愿协议不能否定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