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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审查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25.04.01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审查存在多方面问题。
证据方面,取证程序可能不合法,例如呼气酒精检测未依规定操作。
而且证据关联性不强,无法有力证明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
法律适用上,对于醉驾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各异,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对于一些复杂行为,像追逐竞驶的界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争议。
主观故意认定上,有时很难确切判断驾驶人驾驶时是否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有无危险驾驶的故意。
案件移送环节,可能出现移送不及时或者材料不齐全的状况,这会影响审查进度与质量。
总之,审查危险驾驶罪时,要严格把控各个环节,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与公正。
比如,规范证据收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及时且完整地移送案件材料,以此提升危险驾驶罪审查工作的质量。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警方在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时未按规定操作,所取证据关联性不强。同时,对于小朱的醉驾情节是否属于轻微,不同司法人员认定标准不一。此外,难以判断小朱驾驶时是否明知自己醉酒、有无危险驾驶故意。而且案件移送时出现不及时且材料不齐全的情况,影响审查进度。

案情分析:

1、本案在证据方面,取证程序不合法及关联性不强,使得证据难以有力证明小朱的危险驾驶行为,这违背了证据收集的规范要求。
2、法律适用上,醉驾情节轻微认定标准不统一,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
3、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会影响对小朱行为性质的准确判断。
4、案件移送环节的问题影响了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需要严格规范移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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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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