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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5.03.2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51人
律师解析:
贪污罪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
行为人把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比如,某单位财务人员利用掌管资金收支的便利,私自将一笔公款转入自己账户。
2.窃取公共财物:
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公共财物。
像仓库管理员趁无人时,偷偷拿走库存物资。
3.骗取公共财物: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
例如,有人编造虚假项目,骗取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挥霍。
4.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如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应上交却未上交,数额较大的情况。
这些行为都体现了行为人借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具体情形对这些表现形式予以认定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利用掌管资金收支便利,私自将一笔公款转入自己账户。小胡是仓库管理员,趁无人时偷偷拿走库存物资。小丽编造虚假项目,骗取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小静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数额较大却未上交。他们的行为引发了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将自己管理的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表现形式,构成贪污罪。
2、小胡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公共财物,属于贪污罪中窃取公共财物的情形,构成贪污罪。
3、小丽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单位资金,是贪污罪中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4、小静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应上交却未上交且数额较大,符合贪污罪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表现,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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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 更多>>
  • 贪污罪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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