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
买卖合同损害赔偿额确定依以下原则:
1.完全
赔偿原则:
让
受害人处于合同履行时状态,含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
所受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像因卖方货物质量问题,买方购买货物支付的价款损失;
所失利益是未来财产丧失,比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完成订单,失去预期利润。
2.可预见规则:
赔偿数额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所致损失。
如卖方交付质量不合格货物,若其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会使买方生产停滞,那么赔偿额就包含这部分损失,但要是无法预见,则不在赔偿范围内。
3.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损失扩大。
如卖方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像找其他供应商替代货物等。
没采取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不能获赔偿。
例如,卖方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致买方损失,赔偿额涵盖修复或更换货物费用、生产停滞损失等,以违约方可预见为限。
同时,买方有义务合理减轻损失,否则扩大部分无法获赔。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小李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小许遭受了损失。小许要求小李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以及未来丧失的利益。小李则认为赔偿不应超过自己
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失范围,且小许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后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扩大部分不应由自己承担。
案情分析:1、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小李应赔偿小许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以及未来丧失的利益,让小许像合同正常履行那样恢复利益。
2、同时,依据可预见规则,小李的赔偿不能超过其签订合同时能想到的损失范围。并且按照减轻损失规则,小许在小李违约后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小李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