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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拘役的刑期折抵是怎样的

时间:2025.03.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1.管制刑期计算方式:
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比如,甲被判处管制三个月,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一个月。
因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那么实际管制刑期为一个月,即三个月减去先行羁押的一个月,按折抵规则计算得出。
2.拘役刑期计算方式:
拘役刑期同样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例如,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两个月。
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其拘役实际刑期为两个月,也就是四个月减去先行羁押的两个月。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犯罪被先行羁押。后法院对其作出判决,其中一部分罪名判处管制,另一部分罪名判处拘役。小何对刑期的折抵产生疑问,不清楚先行羁押的时间该如何在管制和拘役刑期中进行折抵。其认为应统一按照一种折抵方式计算,而司法机关坚持按照不同刑罚分别适用折抵规则。

案情分析:

1、对于管制刑罚,依据法律规定,刑期从判决执行日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若小何被判管制并在判决前有羁押时间,应按此规则折抵。
2、对于拘役刑罚,同样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小何的拘役刑期折抵应遵循该规则,不能与管制折抵方式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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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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