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同一
抵押物通常能重复
抵押,不过得满足条件。
像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
使用权也一并抵押;
反过来也一样。
若没按规定一并抵押,没抵押的财产视作一并抵押。
抵押权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
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
合法前提下可重复抵押,要留意
抵押登记手续保障权益。
案情回顾:小郑以自己的一处房产向小李抵押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小郑又瞒着小李,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了小胡,也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小郑无力偿还
债务,小李和小胡都要求实现抵押权,双方就抵押物的范围和受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小郑虽分别抵押房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视作一并抵押给小李。
2、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小李的
房产抵押登记在前,应优先受偿,小胡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价值受偿,若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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