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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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确实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的犯罪手段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实施了以下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就会被认定为犯下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便包含了“伪造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制造、销售或者使用虚假的信用卡,其目的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利益。

伪造信用卡诈骗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若有人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伍仟元以上但不满人民币伍万元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缴纳贰万元以上且不超过贰拾万元的罚款责任。若此类行为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伍拾万元时,则将遭遇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缴纳伍万元以上且不超过伍拾万元的罚款责任。

在实践中,构成此犯罪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四类:第一种为行为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实际使用真正有效的信用卡;第二种则是行为者获取到的是伪造或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但其并不知晓这些卡片是被伪造或者已经无效的,并且仍然加以利用;第三种情况是行为者明知所获取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清楚地了解到所获取的是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但他们通过技术手段对这些“死亡”的卡片进行修复和重新激活,然后再加以使用;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然后再加以利用。

伪造信用卡不直接算欺诈犯罪,但可能会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因为伪造信用卡会破坏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法官在审判时会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来定罪量刑。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涉及伪造信用卡等行为,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通过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其中,伪造信用卡是主要手段,若用此手段窃取他人财产,那就是信用卡诈骗罪,会严重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还会侵害公私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