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挪用资金罪的诉讼属性:自诉案件的属性在法律层面上,挪用资金犯罪并非自诉案件,而是属于公共检察部管辖范围内的公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和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请求,并且由司法机构直接受理和处理的刑事案件。
挪用资金罪一般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负责对这类案件进行侦察,深入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处。
挪用资金和贪污公款有区别,挪用资金不算贪污罪,但是挪用公款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长期不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被挪用的公款应该依法追查或退回,扣押、冻结的财物也需要归还原单位。
挪用资金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主要涉及公司或企业的员工。这类员工滥用职权,私自挪用单位资金或借给他人,涉及的资金数量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但金额巨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严重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
挪用资金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侦查。他们依法立案、搜集证据,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如果侦查结果表明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这个流程保证了公正合法,维护了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