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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具有职务侵占罪原告资格

时间:2025.03.24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原告多是被害单位,即财产权益被侵害的单位。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获授权人员能代表单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被侵占财产。
单位注销或终止,清算中发现职务侵占行为,清算组可作原告起诉
不同地区和案件有别,对原告资格存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准确法律意见。

案情回顾:

小郑所在的公司发现财务小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作为被害单位,决定追究小胡的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李准备代表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胡返还被侵占的财产。然而,在准备过程中,公司却突然注销了。此时,清算组发现小胡的职务侵占行为依然存在,于是清算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胡。但对于清算组是否有原告资格,各方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通常情况下,侵占罪原告多为被害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能代表单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公司可追究小胡责任。
2、当单位注销后,清算中发现职务侵占行为,清算组可作为原告起诉。不过不同地区和案件对原告资格认定有差异,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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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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