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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

时间:2025.03.24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60人
律师解析:
执行行为异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执行法院在实施执行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比如未依照法律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知晓执行事宜,影响其合法权益。
2.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像超出执行标的范围进行查封等。
这种过度的措施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出现错误,可能使本不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被错误地纳入执行范围。
4.违法评估、拍卖执行财产,这可能导致财产价值被不合理评估,拍卖过程不公正,损害当事人利益。
5.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情况。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例如错误拘留被执行人等,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法院会对该异议展开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案情回顾:

小许因债务纠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许发现执行法院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且在查封其财产时超出了标的范围。同时,法院在变更被执行人时存在错误,评估、拍卖其财产的程序也不合法。此外,法院还对小许进行了拘留。小许认为这些执行行为违法,决定提出执行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属于违反法定执行程序,小许有权对此提出异议。
2、执行措施中查封超标的范围、变更被执行人有误、违法评估拍卖财产以及违法拘留被执行人等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小许可就这些情况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依法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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