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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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前提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的行动动机应锁定在非法谋取他人财产上;其次,行为人需借助恐吓手段或者其他强制方式来达到其勒索的目的;再次,被害人由于受到外界威胁而不得不作出妥协,将财物自愿交予行为人;最后,这种勒索形式不仅可以表现为对受害者财产权益的侵害,同样包括对人身安全及声誉形象等方面的威胁。

对于敲诈勒索罪这一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而言,主要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针对他人实施了恐吓或威胁行为,使得受害者内心惶恐不安,进而不得不交出财务。而衡量其犯罪程度的关键因素在于,犯罪金额的大小以及该种行为发生的次数。其中,所谓的“数额较大”指的往往是涉及人民币三千元到十万元之间的范围;至于“多次”,则是指在两年之内发生过三次及以上的此类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年龄和犯罪严重程度来确定。对于16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16周岁以下的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接受家庭管教或矫治教育。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素有三个:一是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要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或要挟,比如威胁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命、健康、自由和声誉等;三是以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为目的。不过,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敲诈的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司法辖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明确规定,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存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则将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