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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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拘禁行为的立案准则,依据被拘人士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程度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可简单地划分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两类。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情况下,立案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非法拘禁行为必须持续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其次,同一犯罪嫌疑人有过三次及以上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三名及以上受害者;最后,非法拘禁行为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在确立非法拘禁罪时,必须能够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控告:首先,被告人有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实实在在地采取了非法拘禁措施,蓄意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再者,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最后,被告人通过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要对非法拘禁罪做出判定,需证明下述几点具体事宜:首先是行为人类行严重侵犯法律法规的举动;其次,行为人为达到自身目的而擅自实施非法拘禁之举,且蓄意触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另外,行为人的行为已实际导致他人人身自由受到剥夺这样的不良后果;最后,还应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

如何提供非法拘禁罪的有效证据确定成立非法拘禁罪所需具备的证据范畴包括:可以有力证明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或通过其它各类方式不合法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重要物证;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关键性证明作用的书证;以及各种类型的证人证言;同时,被害人的陈述作为直接了解事件过程的客观见证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此外,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护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在某些情况下,鉴定意见也能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则是记录案件相关细节的重要载体;最后,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作为新兴的证据形式,同样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判定被告犯非法拘禁罪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法律要求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成立。在没有证据的时候,我们应该避免轻易定罪,而是要等待警方深入调查,搜集更多的证据,比如证人的证词、监控录像等等。同时,受害者也应该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帮助警方尽快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