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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在哪些情况下法院判决免除

时间:2025.03.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41人
律师解析:
1.主债务没了:
要是债务人把全部债务都还清了,那担保责任也就没。
2.超保证期:
一般保证时,若没约定保证期,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六个月,这期间债权人起诉仲裁,保证人就不用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呢,债权人得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让保证人承担责任,超过就免责。
3.主合同变更没经同意:
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还得担责;
加重债务的,就不用对加重部分负责。
4.债权人放弃物保:
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等情况,就视为放弃了部分或全部物保,保证人在这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责任。

案情回顾:

小李向小朱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小静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朱因工作忙碌未要求小静承担保证责任。过了一段时间,小李提出再向小朱借5万元,小朱同意且双方未告知小静。之后小李还清了第一次的10万元借款,但第二次的5万元未还,小朱遂要求小静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分析:

1、小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小朱在该期间未要求小静承担责任,小静对第一次10万元债务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2、主合同变更,加重了债务,小静对加重的5万元债务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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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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