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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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订立在租赁合同之后的法律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租赁合同具备有效性。若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无法再续租,有权向合同相对方提出索赔请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财产已然出租且已发生占有转让的情形下,原租赁关系并不受到该抵押权的影响。

设定抵押后,原租赁协议仍有效。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行使也不干扰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物在承租方占有期间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使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控制权,也需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涉抵押登记的房产可租赁,租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房东可抵押已出租物业,不影响抵押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权行使不妨碍租赁协议执行,租赁协议对购房第三方有效。抵押权和出租权皆为房主权益,租赁协议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财产出租后,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协议对新受让人无约束力。

设定抵押后,原租赁协议仍有效。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行使也不干扰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物在承租方占有期间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使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控制权,也需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涉抵押登记的房产可租赁,租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房东可抵押已出租物业,不影响抵押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权行使不妨碍租赁协议执行,租赁协议对购房第三方有效。抵押权和出租权皆为房主权益,租赁协议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财产出租后,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协议对新受让人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