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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5.03.1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18人
律师解析:
1.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公司财产又无法清偿债务,便可追加该股东,让其在未出资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2.当股东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公司债权人有权申请把抽逃出资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抽逃出资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相独立,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职责,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公司解散后,倘若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或者未经合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朱未足额出资,小李在公司经营中抽逃出资,公司因此偿债能力下降。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小静作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独立。后来公司解散,小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此时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小丽要求追加小朱、小李、小静、小胡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未足额出资,依据规定,在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应在未出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小李抽逃出资使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公司债权人小丽有权申请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畴内担责。
3、小静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
4、小胡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小丽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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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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