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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构成什么罪名

时间:2025.03.1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18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这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挪为己用,要是用于非法活动,不管挪用多少都算;
要是用于营利活动,像投资股票,数额较大(通常3万到5万以上)就构成;
用于个人消费等,数额大且超过3个月没还,也构成此罪。
2.要清楚,不同情形的定罪标准量刑不一样,得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去判定。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国企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单位公款5万元借给好友小李用于投资股票。小李承诺获利后与小胡分成。单位在账目核查时发现公款缺失,小胡挪用公款一事暴露。小胡称不知这行为涉嫌犯罪,认为只是暂时借用。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该公款被用于营利活动(投资股票),且数额达到5万元,已满足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具体量刑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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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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