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从给付义务不履行通常不会直接导致
合同解除,因其是辅助主给付义务达成合同目的的。
2.若仅从给付义务未履行,需先判断其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
若未实质影响合同目的达成,一般不能
解除合同,可让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如
赔偿损失等。
3.然而,若从给付义务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便可依据《
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静签订一份
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胡向小静提供设备,小静支付货款。此外,小胡需随设备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设备交付后,小静发现小胡未提供技术资料,多次催促无果,遂以小胡未履行从给付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小胡则认为不影响合同目的,不应解除。
案情分析:1、从给付义务旨在辅助主给付义务达成合同目的。本案中小胡未提供技术资料这一从给付义务,需先判断对合同目的影响。
2、若未实质影响合同目的,小静不能解除合同,可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未提供资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静可依《民法典》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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