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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12种特殊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1.偷拿信用卡然后使用的行为;
2.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能骗税、抵税发票的举动;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开、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并窃取财物的情况;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事宜;
5.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且价值较大的情形;
6.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行为;
7.为偷其他东西而把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使用的情况;
8.为练车、游乐等多次偷开机动车辆且将车丢失的行为;
9.非法给电信卡充值后使用,致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情况;
10.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行为;
1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情况;
12.盗窃救灾等款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些特殊情形在盗窃罪的判定和量刑中很关键,具体法律适用得依实际情况而定。

案情回顾:

小胡见小李的信用卡遗落在桌上,便偷偷拿走并消费了5000元。无独有偶,小静为练车多次偷开小朱的机动车辆,最后车辆丢失。小丽则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致使对方电信资费损失较大。三人行为引发争议,他们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分析:

1.小胡偷拿信用卡并使用,符合“偷拿信用卡然后使用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2.小静多次偷开机动车辆且将车丢失,属于“为练车、游乐等多次偷开机动车辆且将车丢失的行为”,涉嫌盗窃。
3.小丽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致资费损失较大,契合“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行为”,可认定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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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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