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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中包含哪些人员

时间:2025.03.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87人
律师解析: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里的那些人呢,就像是在单位里管事儿、搞经营之类职务活动的家伙,靠着职务之便,把单位的财物偷偷占为自己所有。
2.还有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委托去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哦,他们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种身份,可因为受托管着国有财产,要是侵占了那财产,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呢。
要知道,判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案子的情况来哦,只有符合特定职务身份和行为特点的人,才可能犯这个罪呢。

案情回顾:

小胡在一家民营企业担任部门经理,负责物资采购与管理。在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私自售卖,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公司发现后对其进行调查,小胡却坚称自己只是暂时挪用,并非侵占。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公司将小胡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民营企业部门经理,属于公司中负责经营管理职务活动的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
2、小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私自售卖并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以“暂时挪用”的借口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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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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