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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师辩护人会见监视居住有啥限制

时间:2025.03.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47人
律师解析:
1.非律师辩护人要会见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先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哦。
通常得提供辩护相关手续等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了,才能进行会见呢。
2.会见的时间和地点,那是由执行机关来安排的。
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等,确定好具体的会见事宜,这样能保证监管的秩序和安全。
3.在会见过程中呢,可不能有妨碍监视居住执行的行为,像传递违禁物品之类的可不行哦。
4.执行机关有权利对会见进行监督呢,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
总之呢,非律师辩护人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员确实是受到一定限制和监管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顺利进行,同时也能维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回顾:

小李作为非律师辩护人,欲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小朱。小李未提前经执行机关批准,便自行前往小朱的监视居住地点要求会见。执行机关人员发现后进行阻拦,小李却坚称自己有权会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非律师辩护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小李未获批准就要求会见,不符合规定。
2、会见的时间和地点应由执行机关安排,执行机关有权对会见进行监督,以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出现妨碍监视居住执行的行为,执行机关阻拦小李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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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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