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拾得他人财物后,要有清晰的占有意念,清楚知晓财物归他人所有,却想据为己有。
2.对拾得的财物实现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像把财物放在自己能掌控的地方等。
3.当权利人要求返还财物时,
行为人拒绝返还或者明确表示不归还。
4.若只是偶然拾得且没有上述占有、控制等行为,通常不会构成侵占罪。
5.但若拾得后故意隐藏、变卖等,对他人
财产权造成严重侵犯,就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6.总之,要综合多方面情况来判定捡拾型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案情回顾:小胡在公园长椅上拾得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钱包,他明知钱包属于他人,却将其带回家中,实现了对钱包的实际控制。失主小丽通过监控找到小胡要求归还钱包,小胡却明确表示拒绝。小丽认为小胡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小胡则坚称只是偶然捡到,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小胡拾得钱包后,有清晰的占有意念,明知钱包归他人所有还想据为己有,且将钱包带回家实现了实际控制,此行为符合侵占罪部分
构成要件。
2、当权利人小丽要求返还时,小胡拒绝归还,进一步满足侵占罪条件。综合判断,小胡行为或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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