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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网络传播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5.03.1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网络诽谤达“情节严重”标准有多种情形。
其一,同一诽谤信息点击、浏览超五千次,或转发超五百次。
其二,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其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罚又诽谤他人。
但要综合全案判断,不能仅靠网络传播次数定罪。
若遇此类问题,应咨询专业律师。
网络传播中的诽谤罪,“情节严重”标准明确。
像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转发五百次以上,就可能构成。
还有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
以及两年内曾因诽谤受罚再犯的。
不过,不能仅依据网络传播次数等单一因素来判定,需全面考量全案情况。
若有疑问,可找专业律师咨询。
关于网络诽谤的“情节严重”标准如下。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五千次之上,或者被转发达五百次之上。
二是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三是在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之后又诽谤他人。
需强调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罪要综合全案,单一因素不能定论。
若有法律相关事宜,可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素有矛盾,小胡为泄愤在网络发布关于小丽的诽谤信息。该信息短时间内点击量超五千次,小丽因此精神恍惚。小丽报警后,小胡称只是随意发表言论,不构成犯罪,且认为仅依据点击量不能认定其有罪,双方就小胡行为是否构成网络诽谤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诽谤信息点击、浏览超五千次,或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都属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情形。小胡发布的诽谤信息点击量超五千次,还致使小丽精神恍惚,符合相关标准。
2、判定是否构成诽谤罪虽不能仅靠网络传播次数,但综合全案看,小胡行为已涉嫌网络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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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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