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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产离婚怎么分配

时间:2025.03.07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35人
律师解析:
1.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离婚分配有别。
若系夫妻婚后共建,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依具体情形判决。
2.若房产为婚前一方所建且登记在其名下,一般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不过另一方可获相应补偿。
3.需留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身份属性,通常仅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
离婚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分割,要考虑当地政策及法规
若遇具体法律纠纷,宜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准确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婚后在农村小胡的宅基地上共同建造了一处房产。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对于该房产的分配产生争议。小丽认为是婚后共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小胡则主张宅基地是自己的,房子也应多占份额,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该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系夫妻婚后共建,通常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既然协商不成,法院会依具体情形进行判决。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当地政策法规,合理分割房产,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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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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