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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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说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头的第一百九十六条,就是说你要是用那种欺骗人的招数弄到别人的信用卡然后再恶意使用它去赚钱,最后还把钱赚了个万儿八千块钱的话,那这种行为就是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就是说,根据这条法律,只要你诈骗的金额够大,比如到了“较大”这个级别,那你就得坐牢了,而且是被判个五年以下的刑期,再加上还要交罚款,至少两万块以上,最多也不过二十万吧。

若行为者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高达一万元人民币,那么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使用伪造、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已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则应对该行为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向其征收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案件,如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都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追求其刑事责任:第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手段实施诈骗活动,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第二,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行为,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累计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能够全额偿还所有透支款项及其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定义及其是否涵盖5万元的问题倘若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且其所透支的信用额度并未超出五万元人民币的范围之内,那么该行为便不足以被视为信用卡欺诈犯罪。

两万额度的信用卡诈骗,按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得交两万至二十万罚款。信用卡诈骗五万以下是“数额较大”,十五万以上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更重。两万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