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计算机软件妥妥地属于
著作权的范畴。
咱就说,《
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还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那都属于著作权范畴。
像计算机软件,它是以代码等形式呈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2.软件开发者那可是对自己开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像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归他们所有。
要是别人没经过许可就使用、复制、改编软件啥的,那可就构成
侵权。
3.在实际生活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软件开发者得赶紧去办理
著作权登记等手续。
这样一来,要是遇到
侵权纠纷了,他们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款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其开发的软件具有独创性且以代码形式呈现。小李未经小胡许可,私自复制并使用该软件。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双方就小李是否侵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作为在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范畴。小胡作为软件开发者,对该软件享有包括复制权等在内的著作权。
2、小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软件,构成侵权。同时,若小胡提前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在此次
纠纷中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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