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视居住期间,明目张胆地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那可是妥妥的严重情节。
2.对那些为案件提供帮助的
证人、做鉴定的人员以及
被害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这绝对不能容忍。
3.心里打着逃跑或自杀的主意,试图逃避监视居住,这行为可太恶劣了。
4.被
传唤两次,却毫无理由地不到案,严重影响了
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后果很严重呢。
5.未经批准就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导致严重后果或者产生恶劣影响,这是明显的
违法违规行为。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一起
盗窃案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然而在监视居住期间,他不仅明目张胆地实施新的盗窃
犯罪,还试图对为案件做鉴定的小胡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小朱心里盘算着逃跑以逃避监视居住,被传唤两次均无故不到案,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地点,造成了恶劣影响。
案情分析:1、小朱在监视居住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属于严重情节,严重
扰乱社会治安。
2、其打击报复做鉴定的人员,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秩序,不能被容忍。
3、有逃跑想法且两次传唤不到案,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开展。
4、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地点并产生恶劣影响,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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