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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判决书送达之日怎么确定日期

时间:2025.02.14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309人
律师解析:
1.直接送达时,若受送达人为公民,本人不在就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送交其签收;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以签收之日确定送达之日。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时,将判决书留在其住所并记录送达过程,此留置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邮寄送达需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可保留凭证方式,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确定送达之日。
4.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起六十日视为送达,需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也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产生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后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送达判决书时遇到问题,直接送达时,小朱作为受送达人不在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留置送达时,小朱拒绝接收判决书;邮寄送达的挂号信被退回;公告送达六十日后,小朱称未看到公告,不认可送达,双方就判决书是否有效送达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直接送达时,若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同住成年家属有义务签收,其拒绝签收不符合规定。
2、留置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将判决书留在住所并记录送达过程,留置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3、邮寄送达用挂号信方式可保留凭证,若因受送达人原因被退回,也应视为送达尝试。
4、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张贴或刊登均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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