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销售方若未获
著作权人许可,售卖
侵权复制品,便构成
著作权侵权。
像卖盗版书、盗版软件等情况。
销售方得审查所售商品合法性,明知或应知是侵权品仍售卖,就得担侵权责。
2.通常,著作权人拥有复制权、发
行权等权利,销售方行为侵犯了这些权。
不过,若销售方能证明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且不知也无合理理由应知是侵权品,可不担
赔偿责,但仍要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书店,小李发现店内售卖的某畅销书疑似盗版,经确认该书为侵权复制品。小朱坚称自己不知是盗版,进货时未察觉异常。小李认为小朱作为销售方有审查义务,其售卖盗版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销售方小朱售卖侵权复制品,若未获著作权人许可,便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人拥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小朱的行为侵犯了这些权利。
2、若小朱能证明所售该书有合法来源,且不知也无合理理由应知是侵权品,可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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